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关于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3-19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成发〔2021〕59号

 

​关于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

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1〕31号,以下简称《指 南申报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 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集群试点项目”) 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作用,围绕“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成发〔2021〕59号区一战略产业”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在集成电路、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聚焦重大战略目标产品,按照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省级引导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的原 则,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为牵引,以集群领军企业和 关键核心技术企业为主体,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基地 一体化配置,推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创新 型产业集群中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一批基于重大战略目标的 产品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骨干企业,提升集群产 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产业规模领先、掌握关键 核心技术、产业技术体系完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重要 支撑。

 

     二、支持重点 

     1.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须是国家高新区“一区一 战略产业”规划的主导产业,优先支持属于省科技厅规划的“一 区一战略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现有产业规模处于国 内领先,产业创新科技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 特品牌影响。

     2.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原则上应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 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 与上下游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 体系;在细分领域拥有一批市场相近或技术相关等存在密切关联性的品牌产品,具备形成集群竞争优势的发展潜力;参与了国际、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3.集群试点项目所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 服务机构相对集聚,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公共技术服务、 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机构,并具备专业化服务能 力,且产业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符合集群产业发展需求。 

     4.建立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具有明 确的产业集群建设目标和重点方向并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列入了2021年度高新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制定了支持产业集群 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集群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成立了政府专 项集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了专门工作推进机构。

 

     三、组织方式

     1.本试点工作由设区市科技局面向国家高新区组织开展, 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集聚项目、技术、资金、人才,产学研 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优先支持聚焦产业集群建有省 级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列入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示范区的国家高新区。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可委托技术创新中心负责集群培育试点方 案编制和集群试点项目组织;未建有上述机构的,由国家高新区 管委会负责集群培育试点方案编制和集群试点项目组织。 

     2.有意向申报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或技术创新中心编制集 群培育试点方案,并按照《指南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领域,面向省内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征集不少于12个拟申报的集群试 点项目,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将集群培育试点方案报送 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省地会商及集群培育试点方案专家论 证,择优遴选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具备集群培育条件、拟申报项 目对集群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予以培育支持。 

     3.对拟培育支持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所在国家高新区,由高 新区管委会或委托技术创新中心,对集群培育试点方案提出的集 群试点项目,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 开展项目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省科技 厅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不超过8个创新水平高、 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集群试点项目,并确保项目质量。对设 区市科技局推荐的集群试点项目,省科技厅组织现场考察,遴选 技术创新水平高、具有标志性目标产品和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立项支持。 

     4.集群试点项目组织要符合《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和集群 培育目标,技术成果须具有重大原始创新,重点聚焦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某一细分领域,目标产品要基于重大 战略目标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鼓励支持以龙头企业为牵引, 联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协同创新,形成以技术相关、 功能相近、市场同向、资源相同等为主要特征的高新技术产品群。鼓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或技术创新中心跨区域组织集群试点项 目,集成全省产业链最优质企业和项目,强强联合打造产业集群创新合力。鼓励企业与省外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 长三角等省外地区、中国科学院的技术成果来苏转化。

     5.省科技厅、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按1:1比例共同出资支持立 项的集群试点项目,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不超过3000 万元的资助经费,单个项目的省地财政资金联合支持强度原则上 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对立项 但不在国家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申报项目,由省科技成果转 化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调剂支持,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审 核推荐职责,并协助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后续跟踪管理。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集群培育目标,依托高新区集群培育专 项资金予以集成支持,积极引入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撬动更多社会 资本跟进投资,共同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

     6.集群试点项目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 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国家高新区 管委会提出集群试点项目验收结题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 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对 集群试点项目实施成效突出的高新区,省科技厅将在后续科技成 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7.省科技厅负责集群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发布项 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方案论证、项目考察和验收 结题。设区市科技局是集群试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集群试点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协调项目实施推进,协助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国家高新区是集群试点 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负责集群试点项目征集、申报和日常管理,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推进项目实施,落实集群培育各项扶持政策。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征集拟 申报的集群试点项目,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 后,附集群培育试点项目承诺书,报送至省科技厅开展省地会商 及专家论证。

     2.对拟培育支持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所在国家高新区,由高 新区管委会或委托技术创新中心组织开展集群试点项目申报,经 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按照省科 技厅统一要求,组织集群试点项目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报送至省科技厅。

     3.本年度每个国家高新区限围绕1个创新型产业集群编制试 点方案和组织集群试点项目,且须符合本通知及《指南申报通知》 要求。集群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须是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企业,每个企业限报一个集群试点项目,且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A、B类项目。

     4.企业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项目申报基本条件、诚信承 诺及廉政工作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等,按照《关于印发 〈2021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 通知》(苏科资发〔2021〕31号)中有关项目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科技局接此通知后,面向辖区内国家高新区组 织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工作;有意向申报的国家高新区组织编制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申报表, 提前做好集群试点项目征集和申报准备。

     2.经设区市科技局实审同意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 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方案和申报表(一式十份),及设区市科 技局审查推荐函(一式两份),于2021年4月7日前,报送至省科 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 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3.集群试点项目申报材料须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 统进行网上报送(网址:http://kjjh.jspc.org.cn/),书面材料内容 和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申报材料及项目汇总表、设区 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函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省科技厅成果处 刘坤

联系电话:025-83224363

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李岱 张颖

联系电话:025-85485966 85485920

附件:

1.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 点方案(提纲) 

2.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 点申报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附件:

http://kxjst.jiangsu.gov.cn/art/2021/3/18/art_48967_9707600.html